《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0月23日在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精神可概括为:一条“主线”、两重“属性”、三个“注重”、四类“惩戒”、五项“要求”、六大“内容”、七种“责任”、八类“协同”、九种“方法”、十大“支持”。
一条“主线”◆以“立德树人”为主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所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规定,在内容上突出了家庭教育“以德为先”的鲜明特色,就是要进一步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栗战书在2021年11月22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这是一部以‘立德树人’为主线的法律”。
“立德树人”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话语系统中,叫“君子养成”。《论语·宪问》中有这样一段话,“子曰:‘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子贡曰:‘夫子自道也。’”(大意为,孔子说:“君子之道有三个方面,我未具此能:有仁德的人不会忧愁,有智慧的人不会迷惑,勇敢的人不会畏惧。”子贡说:“这是老师对自己的描述。”)孔子是自谦,子贡怕众人不明,所以作了补充。孔子特别强调德行,《论语·先进》把“德行”排在“孔门四科”之首。“君子养成”,就是仁智勇兼备,是孔子全人教育的主要内涵,后来演化为德智体多方面发展,并进一步发展为今天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在《论语》中,有几组“君子”与“小人”的对比,如“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如“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如“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如“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如“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如“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这些内容有助于丰富“立德树人”和“君子养成”的内涵,值得细细品味。
两重“属性”◆既是“家事”,又是“国事”
一方面,家庭教育是“家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条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教育的狭义概念),而不是宽泛地扩大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影响(家庭教育的广义概念)。在此基础上,第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是“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同时也涉及公共福祉。所以栗战书强调,“这部法律最初的名字是家庭教育法,但几经反复论证,最后将法名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表明,不仅每个家庭要重视家庭教育,还要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做好家庭教育。”《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一文(习近平在2016年12月12日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讲话的一部分)被收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充分表明家庭教育是治国理政的组成部分,是一件重要的“国事”。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一套将家庭教育上升为“国事”的工作机制,如第6条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四是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8条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栗战书指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着眼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压实家庭责任,细化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就是要推动实现家庭教育从单个家庭的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全社会的以法治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转换,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
三个“注重”◆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提出了三个“注重”的思想。“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1.注重家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2.注重家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古人都知道,养不教,父之过。家长应该担负起教育后代的责任。”“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广大妇女要自觉肩负起尊老爱幼、教育子女的责任,在家庭美德建设中发挥作用,帮助孩子形成美好心灵,促使他们健康成长,长大后成为对国家和人民有用的人。”
3.注重家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家风。《礼记·大学》中说:‘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学习时报》在2021年10月15日刊载了文秀撰写的《习仲勋的家风》一文,就习仲勋的家风及特点作了梳理和概括,共有9条:一是忠诚为民,二是严格自律,三是勤俭节约,四是低调谦让,五是坚韧不拔,六是真诚坦荡,七是团结向上,八是仁爱崇善,九是父慈子孝。这9条家风让人感动,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由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四类“惩戒”◆因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而须受到的四类“惩戒”
1.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惩戒。《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规定,如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49条规定,如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53条规定,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对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人员的惩戒。《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0条规定,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如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3.对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的惩戒。《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4.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惩戒。《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2条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如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五项“要求”◆家庭教育的五项“要求”
开展家庭教育必须建立在五项基础和前提之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条将其规定为五项“要求”:
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5.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六大“内容”◆家庭教育的六大“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1.培养未成年人的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2.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道德和法治意识。“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3.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4.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5.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安全教育。“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七种“责任”◆家庭应履行的七种家庭教育“责任”
一是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是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三是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是分居或者离异的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五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六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时间。《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七是三个“不得”的规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3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类“协同”◆社会“协同”家庭教育的八类社会力量及其任务
一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促进法》共有5条,即第39条至第43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家庭教育作了规定。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如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二是工会、共青团等。《家庭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三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四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4条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五是医疗保健机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5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六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新闻媒体。《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八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种“方法”◆家庭教育的九种“方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1.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2.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3.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4.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5.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6.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7.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8.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9.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十大“支持”◆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十大举措
1.制定专项规划,确保经费支持。《家庭教育促进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制定指导大纲和工作规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3.统筹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5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4.“双减”入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5.家庭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第11条则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6.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第31条则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第47条则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7.关爱服务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0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8.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等机构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2条规定,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33条规定,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34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9.注重发挥妇联的独特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0.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王伯军系上海开放大学副校长、上海市终身教育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