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幸福 “教育”为重 “促进”和谐 依“法”带娃——从数字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精神

发布时间:2022-03-09浏览次数: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做好家庭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家长们也已经意识到家庭教育相比以往发生了质的转变,作为家长应该如何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指引下更好地肩负起引领孩子健康成长的担子呢?

3月6日(周日)20点,上海开放大学副校长、上海市终身教育研究会会长王伯军以“立德树人——从数字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精神”为题,介绍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到底有哪些与我们休戚相关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助力家长们成为自觉的、智慧的家庭教育实践者,与学校、社会共同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护航孩子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面对家长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国家提供哪些支持,社会如何协同,如何“依法”带娃等种种疑问,王伯军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精神进行了解读,并用“1到10”十个数字将五十五条家庭教育法律条款内容进行了高度凝练和概括:

一条“主线”、两重“属性”、三个“注重”、四类“惩戒”、五项“要求”、六大“内容”、七种“责任”、八类“协同”、九种“方法”、十大“支持”。

 一条“主线”

以“立德树人”为主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条在内容上突出了家庭教育“以德为先”的鲜明特色,强调要进一步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

王伯军引用了《论语·宪问》《论语·先进》中的几段话详释了“立德树人”和“君子养成”的内涵和联系,认为现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源于孔子全人教育的“仁智勇兼备”的主要内涵,学习、工作、为人处事等当以德为先。

两重“属性”

既是“家事”,又是“国事”。

家庭教育是“家事”。《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实施对象、责任人和主体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树立起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和行为习惯。

家庭教育是“国事”。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同时也涉及公共福祉,是治国理政的组成部分。不仅每个家庭要重视家庭教育,国家还会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做好家庭教育,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

三个“注重”

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王伯军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一系列话语,强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的就是要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类“惩戒”

既有法律,则有惩戒。王伯军认为,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的四类责任主体规定的“惩戒”要求,明确了这四类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非法阻碍家庭教育的实施;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人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在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必须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五项“要求”

王伯军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条进行了分析,认为开展家庭教育必须建立在“五项”要求的基础和前提之上。

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5.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六大“内容”

王伯军归纳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实施家庭教育的要点:

1.培养未成年人的家国情怀。

2.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道德和法治意识。

3.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

4.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5.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安全教育。

6.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七种“责任”

王伯军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梳理了家庭应履行的七种家庭教育“责任”:

1. 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2. 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3. 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4. 分居或者离异的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5.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6.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时间。

7. 三个“不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类“协同”

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不仅是家庭的责任,社会的“协同”也必不可少,彰显了政府对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视和决心。《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8类社会力量应全力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1. 中小学校、幼儿园。

2. 工会、共青团等。

3.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5. 医疗保健机构。

6.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新闻媒体。

7.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8.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九种“方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时,不宜照搬其他人的教育方法,而是先要了解自己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理解、接纳孩子。王伯军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为家长有效开展家庭教育找到了合理的方法。

1.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2. 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3. 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4. 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5. 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6. 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7. 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8. 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9. 五育并举,关注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十大“支持”

家庭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家庭教育促进法》体现了国家政府“支持”家庭教育的十个方面的举措。

1. 制定专项规划,确保经费支持。

2. 制定指导大纲和工作规范。

3. 统筹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

4. “双减”入法。

5. 家庭教育专业队伍建设。

6. 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7. 关爱服务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

8. 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等机构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9. 注重发挥妇联的独特作用。

10.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家长感言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于中小学、幼儿园的家长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家长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想法和感言:

上海市奉贤区江山小学五(3)班宋籽熠妈妈:这次在线课堂的讲座令身为家长的我感触颇深。王校长以“立德树人”为主线,通过在《论语》中“君子”与“小人”的对比,值得我们细细品味。八类“协同”和九种“方法”,要求我们家长做到亲子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家庭教育促进法》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我会吸收这些知识并运用到生活实际中,与孩子共同成长共同进步。

上海市南中路幼儿园小一班夏沈澄妈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不仅每个家庭要重视家庭家族,还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做好家庭教育。教育已经不仅仅是每个家庭的小事,它更是一个国家的大事。由此可见,我们祖国对下一代新生力量注入了多大的期待及力量。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我们要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要让我们的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教会他们如何成为一个优秀的人。

本次播出共有36.8万人次家长在线收看,上开在线课堂、阿基米德、哔哩哔哩等平台同步播出,帮助家长更好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主要精神,家庭教育更有成效。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实施,必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成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坚实法律保障。